評論: 請勿再將對講機妖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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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業餘無線電通訊其一守則是不談政治,意即在大氣電波中的通訊內容與目的,不應涉及政治事務。

本網誌雖只是一個網站,而主要訪客就正是本人自己;但一向也恪守這個原則。業餘無線電是消閒的,不要太沉重。

但政治你唔揾佢,政治終歸會揾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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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網圖片

近年,執法部門在搜查涉案人仕居所,向媒體發放搜獲証物清單,以至高調開記者招待會時,揾到就一定好似發現新大陸咁放在list內的其一就是對講機。近排更叫你們自行猜想這些物品是否與犯案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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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的報圖片

更甚者,急不及待就在居所樓下如展示戰利品般向媒體展示相關搜獲物品;並將被補疑犯駐足任影。

眾所周知,搜獲帶走物品應與涉及案件有關,簡單來說,是犯罪物資,犯案証物。

利用媒體向公眾將未經定罪的疑犯塑做成一個壞人。這是全完無視法治社會未經法庭審訊、定罪前疑犯是無罪的假定。

而相關搜獲任影的物品最終會否接納成為呈堂證物,或是否與被控罪名有關,基本上媒體沒有跟進。影完就算,我們也很難得悉相關資料。

從媒體報道,類似情況一而再,再而三發生,似已進入劇本既定模式。

現在不出聲指出問題所在,下次有 Ham 行街時個袋有部已登記的對講機,你有哂人牌,機牌甚至大牌在身,又或一般市民可用的 409 對講機,只要執法人員喜歡,就隨時可先當賊扮,扣你 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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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個 morse key,就不排除是火星人潛伏地球的間諜,這些不排除乜乜官腔萬能 key,龍門任搬是可無限伸延的。

我也不奢望一大堆所謂的業餘無線電會就這個 issueHam界表態。他們搶佔資源就快,與業界切身利益有關的反視而不見。只能用近年金句:扮訓覺的人係叫唔醒的。

 

對講機=犯罪物資,藏有者有犯罪傾向?

在居所藏有對講機,不外三種情況:

409 對講機,無需申領牌照
一般對講機,需持有特定牌照,如業餘無線電台牌照
一般對講機,沒持有任何牌照,即非法藏有通訊器材

問題來了,除非控告無牌藏有需申領牌照的通訊器材外;409對講機,或一部對講機,能在香港這個通訊基建十分完善的地方起到什麼犯罪功能?為什麼總被列到涉案物資,被有意無意視為犯罪物資。

409 是便民措施,一般用於酒樓食肆,大型店舖與行山露營人仕。

查對講機可能用於罪案上,是八九十年代,主要執法部門的通訊系統仍是模擬制式的時代。所謂用途是如新聞媒體監聽部門頻道的通訊以獲取第一手消息。

但現在是 2016 年了,主要執法部門早已轉用數碼 TETRA 系統。 TETRA 系統通訊以 SDR 手指配電腦可解,但執法部門的是加密通訊,一般民用設備是解不了。

而香港早已開放了電訊市場,各式 34G 通訊服務,WiFi價廉物美,寬頻速度更是世界前列,smartphone 內一大堆免費的通訊 App,咁仲有乜人做賊時要配個 walkie walkie 隨時貴過個電話連 card

未做過賊都知做賊要低調,一個 smartphone 加線控耳機,有錢既賊就配多個 bluetooth 耳機,就可藏身於茫茫人海中,何苦要攞個對講機出來標奇立異,通訊內容全世界都聽到搏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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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傳統通訊設備商店,入場門檻高,因出售的主要是美日設備,銀碼較高。現在,鴨寮街新開的商店多出售國產機,銀碼細,入場門檻柢。

這些器材當中有些質量低下,驗機會肥佬的,根本連賣也不應該。一些不良店舖,甚至將在港不適用的美式 FRS 混在 409 機中賣給不懂分辦的市民,監管部門有否盡力堵塞漏洞,避免市民誤墮法網

數據會說話,試從司法機構法庭的判決書記錄分析對講機與犯案的關係。

這裡要強調,上述所說幾單拘捕涉案人仕並起獲對講機的案件是未完成整個司法程序,所以是未知結果的。幾年後我未死再來個 review

我在司法機構網頁以中文 “對講機” 搜索資料,獲得較有用的結果。

對講機被指用於犯案的案件僅三宗 (其他屬案件陳述,如保安員用對講機向總台報告等等,不涉犯案而不計在內):

HCMA608/2001        日期: 16/08/2001

DCCC739/2009        日期: 12/01/2010

DCCC529/2011        日期: 06/10/2011

近五年僅兩單,就算計埋 2001 年的一件也只是三單。我用懶人的方法, 2008-2010 裁判法院的結案數字分別是447104248838270 來計,即平均每年案件約 42000為基數,將三件案件計在同一年內發生吧,也只是佔總案件量的 0.00007 % 。再用四捨五入推高也只是萬份之一。這個已是一個老屈到好高,遠高於實際的數字。

由於僅得三宗案件,我們不妨分析案件內容,看對講機在該三件案件的角色。

 

2001年的 HCMA608/2001

HCMA6082001

香港賴以維生的不是一大堆毫無經濟效益,甚至功能重叠的大白象工程,而是獨立的司法制度

 

儘管在犯案人的貨車內搜獲 3 部對講機,這三部對講機並己預設了警方的通訊頻道。但法官是以不確定管有這批對講機與某非法行為有關,只以違反電訊條列即無牌藏有對講機而判被告罰款兩萬元。該犯案人同案因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判刑 8 個月。

 

2010年的 DCCC739/2009

警員街上截查被告,發現藏有上了火帽,即俗稱唊彈的玩具鎗。並起獲其他可用作搶劫的物品,及一部對講機。

被告承認,該對講機用作聯絡之用。該案笫二被告已被判無罪。笫二被告有否藏有對講機己不可考。

被告孩提時因發燒,導致智商較低。

被告因串謀搶劫和攜帶仿製火器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判監 4年。

 

2011年的 DCCC529/2011

是三合會成員向小販收陀地案。其中兩名被告備有對講機作把風之用。最終各被告因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盜竊罪、勒索罪等被判刑。

 

綜合以上三案分析,實際將對講機用於犯案的僅一件(第三宗) 。而且用上的應是免牌的 409 對講機,距今也有五年之久了。

 

總結

香港人口稠密,通訊基建完善,我認為一個 reasonable thinking 的人在犯案其間會用上對講機的機會非常微;而對講機被用於罪案的比列也是非常低。從司法機構的統計數字可証明這兩點。

然而,一般市民是不曉分便對講機、FRS409對講機,業餘無線電等等東西的。

案件調查,執法部門可拘捕疑犯,邀請相關人仕協助調查。如認為疑犯管有的對講機涉及犯罪,控方舉証由法庭處理。這是由細睇到大的警訊所發放的訊息。

我所熟悉的香港,不會將已被鎖上手銬的疑犯當街示眾,搜獲東西好似地攤咁即場任影唔嬲。

我認為執法人員在拘補涉案人仕期間高調展示搜獲的對講機,並將疑人駐腳任影的做法非常不妥。香港沒有企街示眾這種懲罰,尤其是未經定罪的人。

這也令人將對講機與罪案聯想在一起,which 數據告訴我們這不是事實。

業餘無線電通訊,是 3 歲到 80 歲以上也合適的啫好;這些展示、拘捕、示眾畫面實令人對這項活動產生很大誤解。

試想,你是一名持牌的業餘無線電通訊人員,家裡或多或少也有一兩台通訊器材吧;你的家人,尤其小孩在媒體裡看到你也有的對講機的人會被人拉,他們會怎樣想,你又怎樣向他們解說?

如你認同本人的睇法,而你又是一些所謂業餘無線電會的會員。這個現象正是一面照妖鏡。你不妨向會方詢問會的明確立場,彼此加深了解,認識。

參加會,如非同心同德;個會代表唔到你,那省回吧。這是我不再浪費時間的其一原因。

I walk in my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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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esponses to 評論: 請勿再將對講機妖魔化

  1. 漏廬居士 says:

    夠正氣!有道理!

    網址:v2828.ne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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